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和股东公开发 本次发行不超过2,084万股,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
售股数 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41.57元/股
发行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334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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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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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郑旭承诺:“自天能重工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也不会由天能重工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天能重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天能重工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如天能重工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天能重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天能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离职而免除。”公司自然人股东张世启、张义、李隽、宋德海、牛舰、张军、赵会强和刘萍及非自然人股东南京华睿、北京信中达、湖北百年、武汉康乐居和吉晔苌清承诺:“自天能重 工股票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 二个月 内,本人 /本企业不转让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也不会由天能重工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世启、李隽、宋德海和刘萍等4名自然人承诺:“在本人担任天能重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天能重工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1-1-3
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天能重工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天能重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天能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离职而免除。”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同时,发行人所有股东就违背股份锁定承诺出具了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本人/本企业如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企业自愿将减持股份的所获收益上缴天能重工。如未将该等收益交付天能重工,则天能重工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该等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4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4年1月1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上市后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上市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4年1月1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1-1-4
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根据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股票股利形式。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1-1-5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布独立意见;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上市后三年具体回报规划: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