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通过仔细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平、合理,具备较强的必要
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协议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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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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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对燕 ) ( 唐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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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 晔 ) ( 危怀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