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平、合理,具备较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四、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协议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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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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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对燕 ) ( 唐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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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 晔 ) ( 危怀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