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Ligong Guangke CO.Ltd.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A股人民币普通股
不超过1,4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二)预计发行股数:
25.00%
(三)每股面值: 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13.91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0月21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5,566.854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烽火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上市
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价,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
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
公司有权在应付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应上交公司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江
山、陈宏波、印新达和林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上市
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
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
起即生效,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
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
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或违规转
让所得在减持或转让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付公
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应上交公
司的违规减持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董雷、张绍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将来
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4、发行人其他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所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
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9月8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规模: 不超过1,400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3.91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0月21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