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路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物联”)提供财务资助延期,有助于促进路通物联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路通物联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本次财务资助将根据实际金额及时间,收取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事项。
二、关于收购宁波余姚康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收购宁波余姚康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晟公司”)100%股权,是为将康晟公司作为基于物联网的家庭智能集成平台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并进而打造基于物联网的家庭智能集成平台研发及产业化基地。本次收购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
审计和评估,相关机构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作价为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林竹先生、朱涛先生、洪成杰先生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王璐敏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王璐敏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王璐敏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璐敏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曹和平、赵懿清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