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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并
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9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曹和平、赵懿清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