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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0-20

证券简称:万集科技                                 证券代码:300552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WANJITECHNOLOGYCO.,LTD.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6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二零一六年十月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或“万集科技”)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翟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4月2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崔学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4月2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4月2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银汉创业、银汉兴业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90%。
    (4)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现有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次数不超过1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本公司将在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单次回购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本的2%。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购股份。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连续5个交易日,如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连续10个交易日,如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