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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仁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9

和仁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自然人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职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
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有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超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十三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时方能生效;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任和职权、责任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由股东大会全权决定。股东大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对公司的贡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 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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