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和仁科技 股票代码:300550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东信大道66号E座30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六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和仁科技”、“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全体股东及作为间接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磐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杨一兵及杨波、公司股东磐鸿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杨依敏、郑香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此外,杨一兵、杨波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杨一兵、杨波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离职后半年内,杨一兵、杨波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杨一兵、杨波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杨一兵、杨波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杨一兵、杨波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杨一兵、杨波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傅烈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磐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杨一兵及杨波、公司股东磐鸿投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傅烈勇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4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股东雷石瑞丰、金石灏汭、雷石雨花、盛景财富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减持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磐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杨一兵及杨波、公司股东磐鸿投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傅烈勇在履行其股份锁定承诺基础上,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每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6个月内完成。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雷石瑞丰及金石灏汭在履行其股份锁定承诺基础上,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6个月内完成。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按照下述顺序依次实施: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磐源投资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公司股票上市后每12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因“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而增持公司股票的累计投入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控股股东因其他原因自愿增持公司股票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2、公司回购股份
如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公司股票上市后每12个月内,公司因“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而回购公司股票的累计投入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从回购当年起分配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扣除,直至收回回购股份的全部资金。如控股股东已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股份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在前述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起2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20+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其累计增持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处取
得的税后工资总额的30%,但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公司股票上市后每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而增持公司股票的累计投入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处取得的税后工资总额的6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他原因自愿增持公司股票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三)上述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起30日内,磐源投资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尚未完成公告的有关增持事项的,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磐源投资保证在届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分红议案时投赞成票,并由公司直接将该等款项扣缴交给公司。
2、公司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