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ren Health Co., Ltd.
(杭州市东信大道 66 号 E 座 302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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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000 万股(含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
不超过 1,0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
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其所得资金不归发行
人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老股,下同)的总量不超过 2,000 万股,且公
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根据询价结果, 若出现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及预计发行费用之和的情形, 公司
可在满足发行条件的前提下,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由
符合条件的股东按照其原对公司持股的相对比例进行公
开发售股份,但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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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开发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原持有股份数量的 25%, 超
过部分由其他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按其原对
公司持股的相对比例进行公开发售。 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
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的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保荐
承销费用将按照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数量的相对比例在公司与发售股东间分摊。 除保荐承销费
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
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磐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杨一兵及杨波、
公司股东磐鸿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杨依敏、郑
香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此外,杨一兵、杨波在公司担
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杨一兵、杨波每年转
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其离职后半年内,杨一兵、杨波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杨一兵、杨波在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杨一兵、杨波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杨一兵、杨波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杨一兵、杨波自申报离职之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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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傅烈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 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磐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杨一兵及杨波、
公司股东磐鸿投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傅烈勇承诺,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
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
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 月【 ●】 日
发行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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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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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提
示: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当年度及
未来两年利润分配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
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 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充
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
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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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
3、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现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
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确
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
红前支付给公司。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
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
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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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