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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公告日期:2016-09-27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雄帝科技”、“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全体股东及作为间接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晶女士和郑嵩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谭军、谢建龙、深圳市天高投资有限公司、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贾力强、谢向宇、杨大炜、姜宁、李亚新、彭德芳及闾芬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高晶、郑嵩同时承诺:
    (1)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贾力强同时承诺:
    (1)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36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谢向宇、杨大炜、姜宁、李亚新、彭德芳及闾芬奇同时承诺:
    (1)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高晶、郑嵩及本公司股东谭军、谢建龙、深圳市天高投资有限公司及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贾力强、谢向宇、杨大炜、姜宁、
李亚新、彭德芳及闾芬奇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控股股东高晶、郑嵩及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贾力强、谢向宇、杨大炜、姜宁同时承诺:
    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27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高晶、郑嵩、贾力强、杨大炜、谢向宇、姜宁、李亚新、彭德芳及闾芬奇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职放弃上述承诺。前述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取得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高晶、郑嵩及主要股东贾力强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雄帝科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顺延;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比例不得高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量的25%;
    (4)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主要股东谭军、谢建龙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雄帝科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2)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现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一年内增持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一年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薪酬总和。
    3、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
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且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一年内用于回购的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在公司上市后,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赔偿,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