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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9-12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Beijing Advanced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滨河大厦D座六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零一六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先进数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网(http://www.secutimes.com)、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中证网(http://www.cs.com.cn)、中国资本证券网(http://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及其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包括范丽明、林鸿、李铠、朱胡勇、罗云波、庄云江、杨格平、林波、凡心伟、金麟、吴文胜)承诺1、自先进数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前述承诺。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二)陈东辉、韩燕婴、洪沈平、王先进、谢智勇、银汉创投、致远天成的承诺
    1、自先进数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三)发行前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先进数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二、重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1、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减持:
    (1)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先进数通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银汉创投、陈东辉、韩燕婴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公司/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除承诺自先进数通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本公司/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达到上市时持有的先进数通股票数量的100%。
    自先进数通股票上市至本公司/本人减持期间,先进数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公司/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公司/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减持先进数通股份所得收益归先进数通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先进数通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6、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先进数通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股价的预案》(下称“本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发行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份;(3)公司在本预案通过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新聘的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
    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所称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1)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增持
    1)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累计不少于其上年度从公司直接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但以增持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数量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