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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36 深市 农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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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尚环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简式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

公告日期:2021-08-30

农尚环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简式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36          证券简称:农尚环境          公告编号:2021-072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简式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环渤海正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目标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北京环渤海正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正泽”)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正泽的通知,北京正泽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 15,000,000 股(“目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11%)以
14.99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贾菊,转让总价为 224,850,000.00 元。

  3、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在 3 日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股份转让,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5、若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
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协议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正泽的通知,北京正泽于 2021 年 8 月 29 日

与贾菊女士(受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拟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贾菊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 15,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11%,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14.99 元/股。

  本次协议签署日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北京正泽      25,080,021        8.55        10,080,021        3.44

    贾菊            0              0          15,000,000        5.11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环渤海正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8 年 0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长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环渤海创新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铺西路 1 号 A5 楼 224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A0H949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贾菊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10224197411140061

  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观岩村 6 组

  公司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受让人贾菊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北京环渤海正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贾菊女士

  (二)协议签署日期

  2021 年 8 月 29 日

  (三)股份转让数量及价格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 224,850,000.00元人民币(下称“股份转让款”)的对价受让转让方所持前述目标公司 15,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每股价格为 14.99 元,若本协议股份转让价格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下限,双方一致同意以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下限为本协议股份转让最终价格。如在本协议签署日至目标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之间,目标公司发生分红、派股等权益分派事项,则本次转让价格及转让数量做出相应调整。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订金,订金金额不低于 1.06 亿元。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出具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过户登记手续,并将目标股份登记在受让方名下。

  双方同意,受让方应当在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当日,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转让方在收到前述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后,配合受让方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事宜。受让方已支付的本协议约定订金折抵相应股份转让款。

  (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转让方向受让方陈述并保证:

  (1) 转让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充分权力和权利,目标股份之上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已取得共有人的同意;


  (2) 截至本协议签订时,目标股份不存在被设定任何留置、质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且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前也不会在目标股份上设定任何上述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3) 截至本协议签订时,目标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不存在限售、不得减持、不得转让、不得协议转让的情形,且目标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前也不会存在上述情形;

  (4)将采取使本协议和相关文件生效或有法律效力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行动,并签署全部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相关文件;

  (5)转让方应及时办理或与受让方共同办理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宜所涉所有批准及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意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信息披露等;

  (6)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方作出的相关承诺;

  (7) 向受让方就目标股份转让进行的信息披露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
  (8)转让方应无条件地承担及补偿受让方任何因其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陈述与保证的不真实或不准确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受让方向转让方陈述并保证:

  (1) 受让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充分权力和权利;

  (2)配合转让方完成使本协议生效或有法律效力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行动,并签署全部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3) 受让方用于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其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4) 受让方将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受让方及时办理或与转让方共同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所涉应由受让方办理的所有批准及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备齐应由受让方准备的所有资料、并与转让方共同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确认或登记过户手续等。

  (6)受让方应无条件地承担及补偿转让方任何因其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陈述
与保证的不真实或不准确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六)协议解除

  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双方可解除本协议。此外,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可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但在因违约解除协议的情况下,违约一方不得行使解除权。

  (1)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陈述与保证,且在接到其他方要求改正的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

  (2) 证券交易所、政府部门采取禁止交易交割的措施,且该措施为最终生效的并在程序上无法再争执。

  本协议按照本条约定被解除而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不能实现的,本协议终止履行,但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关于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免除违反本协议一方的责任,也不得解释为放弃对违反本协议义务的行为进行救济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若受让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受让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手续,或转让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受让方交付目标股份,或转让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手续,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行为的,经守约方催告后违约方在收到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转让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应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应向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产生的所有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等维权成本。

  甲乙双方任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交付目标股份,或退还相关款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税费

  手续费和相关费用。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外,不管交易是否交割完毕,对本协议或与此交易有关的支出或拟支出的所有经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评估费等)均由双方自行承担。

  交易税。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如有)。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或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政府行为等)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以电报或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就损失扩大部分,该方不能免责。

  如证券交易所及/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批准或未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转让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 3日内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且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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