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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22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Nusun Landscape Co., Ltd.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C单元23层1-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
不超过2,327.6836万股
拟发行新股数
量:
不超过2,327.683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全部用于筹集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公
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除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外,还可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募集资金的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
力、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不超过2,327.6836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比例的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的核准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310.734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以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其他股东杨志龙、杨霖、钟卫、孙洁妮、鲁元祥、王国华、汤铭新、
姜慧娟、黄堃、孙振威、贾春琦、赵莉、李向阳、苏新红、刘启、张宁、
金家清、曾德勇、梁晶、步维平、龚凡、林新勇、徐宁宁、朱洪恩、姚新
军、杨勇、罗霞、徐成龙、黄建波、胡昌宝、伍安俊、李科蔚、任代旺、
孙林、余守敏、蹇衡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其他股东珠海招银、成都招银和朱双全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本承诺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工商
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亮、吴世雄、白刚、肖魁、
柯春红、郑菁华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5、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李向阳和徐成龙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本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
变化的,亦遵守上述承诺,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关于股份锁定的进一步
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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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承诺将依法按市场价格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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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公司
的下述风险及重要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其他股东杨志龙、杨霖、钟卫、孙洁妮、鲁元祥、王国华、汤铭新、姜
慧娟、黄堃、孙振威、贾春琦、赵莉、李向阳、苏新红、刘启、张宁、金家清、
曾德勇、梁晶、步维平、龚凡、林新勇、徐宁宁、朱洪恩、姚新军、杨勇、罗霞、
徐成龙、黄建波、胡昌宝、伍安俊、李科蔚、任代旺、孙林、余守敏、蹇衡承诺: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其他股东珠海招银、成都招银和朱双全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工商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亮、吴世雄、白刚、肖魁、
柯春红、郑菁华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5、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李向阳和徐成龙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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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本人在股
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关于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本
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
整后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
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
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上述股东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上述承诺,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愿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和减持意愿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承诺,将鼎力支持公司持
续发展壮大,希望通过公司业绩持续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在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
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其若减持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① 减持前提:不会对本人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本人不存在违反其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②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
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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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④ 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0%;在所持公司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
人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0%。
⑤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
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愿
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承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若珠海
招银和成都招银减持其所持有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① 减持前提:珠海招银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