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WuhanNusunLandscapeCo.,Ltd.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C单元23层1-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二〇一六年九月
特别提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6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股票简称:农尚环境
公司股票代码:300536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310.7344万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27.6836万股
公司联系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18附8号
公司联系电话:027-84899141
保荐机构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708A
保荐机构联系电话:010-66220009-6666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农尚环境”)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983.0508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2,327.683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后总股本为9,310.7344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其他股东杨志龙、杨霖、钟卫、孙洁妮、鲁元祥、王国华、汤铭新、姜慧娟、黄堃、孙振威、贾春琦、赵莉、李向阳、苏新红、刘启、张宁、金家清、
曾德勇、梁晶、步维平、龚凡、林新勇、徐宁宁、朱洪恩、姚新军、杨勇、罗霞、徐成龙、黄建波、胡昌宝、伍安俊、李科蔚、任代旺、孙林、余守敏、蹇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罗霞、余守敏和蹇衡就受让许卫兵所持公司股份作出承诺:本人所持上述股份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3、其他股东珠海招商银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招银”)、成都招商局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招银”)和朱双全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亮、吴世雄、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李向阳和徐成龙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至少6个月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关于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3月20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上述股东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承诺,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承诺如下:公司招股说明书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
本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的,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同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出具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