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530 深市 达志科技


首页 公告 *ST达志:公司章程(2021年11月)

*ST达志:公司章程(2021年11月)

公告日期:2021-11-04

*ST达志:公司章程(2021年11月)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5998274Y。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nan Lead Power Dazhi TechnologyIncorporated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归阳工业园金威路。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8,139,45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培训及发展机会,以实现“以优质产品回报社会,以资产增值回报股东”之核心价值观;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
“以先进科技为导向,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目标。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  认缴出资方    出资时间

                              (股)      比例      式

    1        蔡志华        42,277,680.00 82.8%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8 月

    2        刘红霞        4,697,520.00  9.2%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8 月

          广州至善创业投

    3    资合伙企业(有限    2,042,400.00  4.0%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8 月

              合伙)

    4        蔡雪凯        1,531,800.00  3.0%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8 月

    5        蔡志斌          510,600.00  1.0%  净资产折股  2011 年 8 月

            合计            51,06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158,139,45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于该日登记收市后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