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主要系鉴于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为了配合公司战略规划,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变更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变更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成明珠、洪金明、魏学哲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