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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7

中船应急: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勇、王小丰、周平均不存在《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担任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要求。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和提名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程晓陶、吴志强、傅孝思均不存在《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担任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要求。
  傅孝思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程晓陶先生和吴志强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和提名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相关议案在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铁民            马金声              徐 敏

                                      202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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