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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14

中船应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
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及部门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
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
工作和责任主要包括:

    1.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相关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3.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依照相关规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建立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保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等;

    5.汇集公司应披露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6.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

    7.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8.证券事务代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及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公告。负责提供: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信息;

    2.公司董、监、高管人员发生变动等信息;


    3.公司商标取得或变更情况;

    4.公司股东、董、监、高管人员发生短线交易或其它违规等交易信息;

    5.公司发生各类股份质押、冻结、拍卖、托管等各类股权变动信息;

    6.公司股东、董、监、高管或受股权激励的对象持股发生变动信息;

    7.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

    8.发生重大法律诉讼或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方面的信息;

    10.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修订、新增相关制度发生变化的信息;11.公司内部机构发生调整等信息;

    12.其它应提供的信息。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提供:

    1.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财务数据;

    2.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年度、季度业绩预告及年度业绩快报;

    4.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公司募集资金存管情况的说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理财等相关信息;

    6.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信息;

    7.公司参股公司信息;


    8.公司获得的任何外部补助、补贴、奖励等信息;

    9.公司签订的各类借、贷、担保等合同;

    10.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等信息;

    11.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信息;

    12.拟聘或解聘外部中介机构信息;

    13.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14.其它应提供的信息。

    第十三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提供: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信息,包括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等;

    2.获得的国拨资金及其它外部补助、补贴、奖励;

    3.签订的投资合同、基建合同等;

    4.购买重大资产,如土地、房产等;

    5.公司进行债权、债务重组等;

    6.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信息;

    7.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8.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9.获取或更新、撤销土地证、房产证等有关信息;

    10.公司发展规划及投资报告;

    11.其它应提供的信息。

    第十四条  科技研发部负责提供:

    1.公司科技研发类所有信息,包括科研项目进展、技术更新、外
部技术合作信息等;

    2.签订的技术合同、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或联营、代理等协议;
    3.公司核心技术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或公司拟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等信息;

    4.公司的专利、专有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等;

    5.其它应提供的信息。

    第十五条  市场部、国际部负责提供:

    1.签订的各类日常经营性合同、关联交易合同或联营、代理等协议;

    2.合同、协议变更、终止等信息;

    3.公司特许经营权等资质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4.其它应提供的信息。

    第十六条  政治工作部负责提供:

    1.因市场传闻或媒体、网络宣传等对公司或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等信息,以及危机应对处置方案;

    2.因重大影响或特殊情况,公司需刊发澄清公告等方面的信息;
    3.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方面的信息;

    4.获得的奖励;

    5.公司高管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

    6.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管理骨干辞职或发生较大变动等方面的信息;

    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8.其它应提供的信息。

    第十七条  质量安环部负责提供:

    1.公司可能会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

    2.公司质量、环评报告;

    3.公司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

    4.获取或更新、撤销公司有关资质信息;

    5.其它应提供的信息。

    第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提供:

    1.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2.获得的任何外部补助、补贴、奖励等;

    3.购买重大资产,如土地、房产等信息;

    4.签订的各类日常经营性合同、关联交易合同及合作或联营、代理等协议;

    5.公司可能会受到的行政处罚等;

    6.获取或更新、撤销有关资质等信息;

    7.其它应提供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
上市前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时间要求办理定期报告
的披露事宜。

    公司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包
括如下内容:

    1.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截至报告期末前 10 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5)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7)董事会报告;

    (8)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9)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10)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1)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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