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对该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程晓陶 吴志强 傅孝思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