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科大国创股票代码:300520
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GuoChuang Software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一六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大国创”“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国创承诺: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1月9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永东、杨杨、史兴领、许广德承诺: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合肥国创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1月9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上海雅弘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槟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同国联(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酷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勤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及储士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4、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储士升承诺: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1月9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及《财政部关于豁免中
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批复》(财企[2013]25号),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持义务被豁免。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合肥国创及董永东、杨杨、史兴领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在不丧失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不违反合肥国创及董永东、杨杨、史兴领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合肥国创及董永东、杨杨、史兴领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合肥国创及董永东、杨杨、史兴领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年内,合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合肥国创及董永东、杨杨、史兴领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2、董永东、杨杨、史兴领、许广德作为合肥国创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合肥国创履行上述承诺。
3、董永东、杨杨、史兴领、许广德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如违反上述承诺,合肥国创及董永东、杨杨、史兴领、许广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合肥国创及董永东、杨杨、史兴领、许广德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雅弘投资承诺
雅弘投资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在不违反雅弘投资已作出的相
关承诺的前提下,雅弘投资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雅弘投资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年内,可减持雅弘投资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雅弘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雅弘投资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雅弘投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雅弘投资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国元直投承诺
国元直投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年内,在不违反国元直投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国元直投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国元直投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年内,可减持国元直投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国元直投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元直投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国元直投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国元直投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选择,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若公司实施回购股票后,但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但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实施回购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