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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讯达:关于控股股东变化、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9

盛讯达:关于控股股东变化、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盛讯达            公告编号:2022-080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变化、持股 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
      致行动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陈湧锐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系持股 5%以上股东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洁成祥”)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内部转让,属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及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陈湧锐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控股股东,吴成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3、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嘉洁成祥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0 月 19 日,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陈湧锐先生、嘉洁成祥出具的告知函,获悉陈湧锐先生与海南骏华新能源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华科技”)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骏华科技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7,562,462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12.3299%。骏华科技系公司实际

  控制人吴成华先生控制的主体,且嘉洁成祥与骏华科技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交易各方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增减数量  增减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股)    (%)

 陈湧锐  29,970,632 21.0413  -17,562,462 -12.3299  12,408,170 8.7113

骏华科技  0          0.0000  17,562,462  12.3299  17,562,462 12.3299

      注:表中数据具体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

      本次股份在一致行动人内部协议转让前后,嘉洁成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

  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增减数量  增减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股)    (%)

 嘉洁成祥  8,860,598  6.2207  0          0.0000    8,860,598  6.2207

  陈湧锐  29,970,632  21.0413  -17,562,462 -12.3299  12,408,170 8.7113

  陈湧鑫  362,648    0.2546  0          0.0000    362,648    0.2546

  陈湧彬  560,792    0.3937  0          0.0000    560,792    0.3937

 骏华科技  -          -        17,562,462  12.3299  17,562,462 12.3299

  合计    39,754,670  27.9102  -          -        39,754,670 27.9102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陈湧锐(身份证号:4401021984********),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成华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MABNQGDKX8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 C52 栋三楼 302 室
    经营范围: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企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情况:吴成华持股 98%,吴运韬持股 2%。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投资方(以下简称甲方):海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陈湧锐

    1、 股份转让

    1.1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562,462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33%)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转让的目标股份。

    1.2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46元/股,本次转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的股份转让价款为807,873,252.00元。

    1.3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将分两次交割,每次交割的目标股份数均应符合协
议转让最低股份数比例要求,即不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具体股份数量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1.4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价款支付的具体安排如下:

    (1)交易双方应当尽快按照1.5条第(1)款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资料申请本次股份转让之第一次交割的确认意见书。取得交易所的确认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323,106,524.03元(以下简称“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乙方承诺,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协调债权人对第一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解除质押登记。

    (2)乙方同意在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1.5条约定配合甲方完成第一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的过户手续。

    (3)甲方同意,自第一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完成过户手续当天,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25,188,593.97元(以下简称“第二笔股份转让款”)。
    (4)交易双方应当尽快按照1.5条第(2)款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资料申请本次股份转让之第二次交割的确认意见书。取得交易所的确认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378,401,659.50元(以下简称“第三笔股份转让款”)。

    乙方承诺,第三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协调债权人对第二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解除质押登记。

    (5)乙方同意在第三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1.5条约定配合甲方完成第二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的过户手续。

    (6)甲方同意,自第二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完成过户手续当天,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剩余的股份转让款81,176,474.5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尾款”)。


    (7)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目标股份解质押、过户工作并向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等工作。

    (8)就已过户至甲方名下的目标股份,甲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1.5 目标股份的过户

    第一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的过户

    (a)本协议已合法签署并生效,且双方已经就第一次交割的具体股份数签署补充协议并生效,且第一次交割所涉目标股份已经由相关人民法院解除司法冻结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和目标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资料申请本次股份转让之第一次交割的确认意见书,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第一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的质权人提供任何资料,乙方应协调质权人在前述约定时间内提供。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主体、交易结构安排等提出质疑并因此拒绝出具确认意见书,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对交易主体或交易结构等进行调整,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b)就第一次交割事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且甲方已经按照第1.4条约定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后的5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相关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第一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的质权人提供任何资料,乙方应协调质权人在前述约定时间内提供。

    (c)第一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已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为第一次交割完成日。

    第二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的过户


    (a)本协议已合法签署并生效,且双方已经就第二次交割的具体股份数签署补充协议并生效,且就第二次交割所涉目标股份已经由相关人民法院解除司法冻结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和目标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资料申请本次股份转让之第二次交割的确认意见书,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第二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的质权人提供任何资料,乙方应协调质权人在前述约定时间内提供。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主体、交易结构安排等提出质疑并因此拒绝出具确认意见书,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对交易主体或交易结构等进行调整,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b)就第二次交割事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且甲方已经按照第1.4条约定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款后的5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相关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第二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的质权人提供任何资料,乙方应协调质权人在前述约定时间内提供。

    (c)第二次交割涉及的目标股份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已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为第二次交割完成日。

    1.6 过渡期间及期间损益安排

    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过渡期间是指本协议签署后至甲方取得目标股份完成交割之日止。

    在过渡期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新增目标股份的质押,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目标股份的转让、新增质押达成任何意向或协议。

    在过渡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目标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现金分红不导致目
标股份数调整,但如果乙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乙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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