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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16 深市 久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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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1

久之洋: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21-053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并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张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及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整和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提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张波、郭良贤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备查文件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

附件: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张波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1970 年生,中专,工业与民用
建筑专业,工程师,现任武汉华之洋科技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张波先生 1990 年进入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工作,历任建设处副处长、规划处副处长、规划处处长。曾被中船重工集团公司评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先进个人,先后多次被评为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干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波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情况以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郭良贤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1979 年生,硕士,光学工程专
业,高级工程师。2002 年进入华中光电所从事光学系统、红外热像仪光机设计,先后担任华中光电所光电技术研究部主任助理、副主任,曾获得华中光电所“技术创新特等奖”、“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优秀工作者”以及中船重工集团公司“2014 年度非船装备产业创新人才”等荣誉。2011 年进入久之洋工作,历任久之洋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现任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综合管理部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良贤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情况以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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