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及修订其他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4 月 26 日,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修订其他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拟对现有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液体包装机械、水处理设备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试验机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二、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码为:913205007539426414。 913205007539426414。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ewamstar Co., Ltd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Newamstar
Packaging Machinery Co.,Ltd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新增(后续仅变更条款序号的,不再单独列示) 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工程设
计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
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
术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信息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液体包装机 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械、水处理设备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智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租赁;模具制造;模具销
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
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
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建设工程设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式、出资时间如下: 式、出资时间如下:
... ...
张家港德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建水县德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