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9 证券简称:新美星
公告编号:2021-060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接到何德平先生函告,获悉何德平先生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收
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1〕108 号),主要内容如下:
1、涉嫌操纵“新美星”情况
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涉嫌控制账户组交易“新美星”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
美星”限售股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
优势,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期末持股
量为期初持股量的 38.71 倍,持股显著增加。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 12.57%,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 3.33 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882003.WI,下同)5.53 个百分点。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账户组集中拉台“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
增加 124.23%,持股量涨幅较大。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 36.4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 21.32 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 22.28 个百分点。
2019 年 4 月 4 日至 6 月 26 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
价下跌 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 1.55 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 1.03 个百分点。
此外,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还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和对倒,并反向卖出获利的行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新美星”股价上涨 33.11%,偏离同期创业
板综指 26.09 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 25.95 个百分点。在此期间,经测算,账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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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盈利 47,835,571.55 元。
2、何德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
在新美星 2016 年 4 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
得泽广”)代何德平及有关当事人持有新美星 80 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 1%。
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开始减持新美星
股票,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减持完毕。
中国证监会认为,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有关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何德平的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
定:
1、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 47,835,571.55 元,
并处以 143,506,714.65 元罚款,其中,何德平及其中一位当事人承担 50%罚款即 71,753,357.33 元。
2、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3、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何德平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拟处罚决定为中国证监会对何德平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何德平先生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何德平先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拟处罚决定仅涉及何德平先生个人,不涉及公司资金,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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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平先生本次收到的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文件虽为事先告知书,但何德平先生如不能成功申辩,将面临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的风险,公司亦可能面临如下相关风险:
1、再融资受限风险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四)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五)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
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十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如控股股东受到中国证监会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后 3 年内,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发行可转债受限。
2、重大资产重组受限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 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 3 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如果控股股东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受限。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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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