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1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
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除本制度规定的上述证券投资行为之外,其他投资行为按照《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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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进行
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
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
进行证券投资: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未达以上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决定具体证券投资
事项。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和计划,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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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 的实 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事项由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和人
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
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
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
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领导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领导或授权分管负责
人组织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投资计划、筹集安排资金、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资金划拨需严格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
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
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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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证券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公司进行
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达到投资总额的15%或者单只证券或理财
产品账面亏损幅度达到30%,证券投资专业团队应当及时提请总经理讨论,并形
成是否止损或者调整投资方案等应对措施,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
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的审批人、
操作人与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
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
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须按照公司货币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
应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执行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
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账单,并进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
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证券投资专业团队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只能在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并定期或
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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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责任 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等公
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负激励、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