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9 证券简称:新美星
公告编号:2021-050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何云涛先生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何云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何云涛: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 2019 年 11 月 3 日,你与一致行动人何德平、建水县德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
有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星)66%的股份。2019 年 11 月 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期间,你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新美星股份,持股比
例降至 62.8912%。2021 年 5 月 31 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新美星 592 万股股份,导
致你们的持股比例降至 60.8939%,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1061%。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美星的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何云涛先生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对本次减持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将根据江苏证监局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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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1-050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何云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4 号)。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