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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星:关于拟购买运营管理用办公场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06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购买运营管理用办公场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加快公司发展,提高企业综合性运营管理及营销能力,吸引高端国际化人才,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市场领先优势,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美星”)于2017年3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运营管理用办公场地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3,775.00万元在上海购买运营管理用办公场地。具体情况如下:一、交易概述

    1、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上海市诸光路1588弄608号6层房屋用于公司

上海综合化运营管理场所的建立,拟购买办公楼建筑面积约为3,061.11平方米,

总价格约13,775.00万元(具体面积和价格以最终签署的房地产认购书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该事项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管理层将根据授权办理相关手续。

    4、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的名称: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781007061

    3、法定代表人:徐荣璞

    4、注册资本:201000万人民币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D区168室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经营。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位于上海虹桥枢纽附近,诸光路1588弄608号6层,建筑面

积约3,061.11平方米。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区域优势

    本次拟购买运营管理用办公场地位于上海市虹桥枢纽附近,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东缘,位于我国南北海岸的中心,长江由此入海,交通便利,腹地广阔,地理位置优越。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中心,对周边有辐射、扩散、示范和带动的核心作用和服务作用,长三角地区形成以上海为技术龙头,辐射周边地区,带动周边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另外上海具有享誉中外的城市品牌和快速发展的产业区位优势,成就了上海具有全球化的战略位置。公司通过在上海虹桥枢纽附近建立综合化的运营管理中心,将充分利用上海的区域优势和技术优势,形成以上海为出口,辐射华东、服务全国、进军全球的综合化运营管理战略,提升公司对市场前沿需求的敏锐度,提速公司对下游客户服务要求的响应度,提高公司在先进技术领域的竞争力。

    2、有助于引进高端人才,提升综合性运营管理能力

    公司始终坚持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上海不但是我国的经济中心,更是我国的人才资源库,上海汇集了众多来自世界各地、各行各业的精英人才,重点院校的云集为企业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公司购买上海运营管理用办公场地后,将用于综合化运营管理场所的建立,从管理、营销、技术、服务等多维度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并充分依托上海高端人才集中的优势,不断引进高端人才,充实运营团队,成立一支高素质的综合管理团队,建设一支对市场敏锐的营销团队,培养一支技术过硬的技术研发团队,形成一支高效的服务支持团队,从而整体上提升公司的综合运营管理能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人才领先的优势。

    3、加强企业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公司产品研发一直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引进高新技术的原则,除依靠自有技术力量外,还运用多种机制,注重联合开发,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新产品技术水平。公司总部位于张家港,地缘优势和人才优势相对上海薄弱,通过上海运营管理用办公场地的构建,为公司加强与上海及全国高等科研院校机构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助于公司快速便捷的了解行业先进的技术动态,有助于公司渗透掌握行业关键的生产技术、核心部件的技术工艺,有助于公司结合市场动态研发具有市场潜力的新产品、新技术,形成可批量生产的工程化技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运营管理用办公场地的议案》,同意公司购买运营管理用办公场地,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运营管理用办公场地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综合性运营管理及营销能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同意公司在上海购买运营管理用办公场地。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