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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7

维宏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2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汤同奎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以
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 2021 年 05 月 07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表决
及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汤同奎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汤同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人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郑之开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人回避表决)

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以下董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①《关于选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汤同奎先生、郑之开先生、徐立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委员,其中汤同奎先生为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人回避表决)

    ②《关于选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刘梅玲女士、徐立云先生、汤同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委员,其中独立董事刘梅玲女士为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人回避表决)

    ③《关于选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顾煜东先生、刘梅玲女士、汤同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委员,其中独立董事顾煜东先生为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人回避表决)

    ④《关于选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顾煜东先生、刘梅玲女士、郑之开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其中独立董事顾煜东先生为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人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郑之开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人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牟凤林先生和赵东京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① 《同意聘任牟凤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人回避表决)

    ②《同意聘任赵东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人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刘明洲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朱震棚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何闫闫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及开展相关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5 月 07 日
附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个人简历

    牟凤林先生:1982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牟凤林先生 2004 年毕业于长
安大学理学院,获得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控制工程专业硕士学位。牟凤林先生 2007 年加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任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日,牟凤林先生持有公司 706,08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
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赵东京先生:1983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赵东京先生 2005 年毕业于盐
城工学院,获得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赵东京先生 2007 年加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销售体系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赵东京先生持有公司 757,050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83%。
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刘明洲先生:1977年12月出生。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中级审计师。2002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核能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获得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刘明洲先生曾于2010年至2014年担任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审员,2014年至2016年担任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主管。2016年加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内部审计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刘明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条,第 3.2.5 条,第 3.2.7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朱震棚先生:1976年8月出生。1999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朱震棚先生曾于2004年至2006年担任卓饰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成本会计,2006年至2016年在上海高士线业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管理会计、助理财务经理、财务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朱震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何闫闫女士:1990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持有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兴农药业(中国)有限公司财务专员,2014 年加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何闫闫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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