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邑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邑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9.6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21 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倪得兵 林云松 黄浩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