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23-032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修订《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将上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一、本次拟变更公司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
公司目前在广州共有 3 个生产基地,分别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 6 号、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园西路 41 号以及广州市黄埔区禾丰路68 号。
为了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优化公司产品生产布局,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整体经营效率,增强公司快速向下游装备制造商提供核心功能部件产品系统化解决方案的反应能力,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公司结合自身战略安排和经营计划,将江东厂和田园厂的设备搬迁至“禾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将原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 6 号”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禾丰路 68 号”;拟将原生产经营场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园西路 41 号、广州市黄埔区禾丰路 68 号”变更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园西路 41 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 6 号”。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公司变更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
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 6 号 区禾丰路 68 号
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广州市经济 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广州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田园西路 41 号 技术开发区田园西路 41 号
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 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广州经济技
区禾丰路 68 号 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 6 号
邮政编码:511356 邮政编码:511356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
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30%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 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
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因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股份金额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中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行累积投票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监
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
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
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
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
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
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
决。
(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
的董事或监事,且每位当选的董事或者
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
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
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五)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