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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7

高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鉴于1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均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92,4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第5号》”)以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第5号》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7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361,65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的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有利于调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签字):
卢  锐(签字):

                                                          202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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