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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09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Goaland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 Co., Ltd. 
(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五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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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667万股
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万股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预计不超过800万股,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合计数量
不超过1,667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
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法律规定的股
份流通限制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李琦、吴文伟、唐洪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2、股东荣信股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董事柯加良、高级管理人员梁清利、监
事陈德忠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
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之日起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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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在上述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作为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李琦、吴文伟、
唐洪、柯加良、梁清利、陈德忠还承诺:本人在公司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6月5日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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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5,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667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667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法律规定的股份流通限制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李琦、吴文伟、唐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股东荣信股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董事柯加良、高级管理人员梁清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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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其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在上述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作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李琦、吴文伟、唐洪、柯加良、梁清利、陈德忠还承诺:本人在公
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股票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琦、吴文伟、唐洪关于股票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分别出具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其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自所
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其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0%。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
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高荣荣、海汇成长、科创投资分别出具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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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0%,第二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及承诺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及实际控
制人李琦、吴文伟、唐洪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措施制订了《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措施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①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
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②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③停止条件:A、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因已实施至少一项措
施导致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排序在
后的股价稳定措施;B、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从公司领薪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①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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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和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A、公司回购股票;B、公
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D、其
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②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A、由公司回购股票
当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