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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ST美尚: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 美尚        公告编号:2023-031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于2021 年 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1054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1055 号),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正在被立案调查中。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
    一、基本情况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2),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因控股股东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接到王迎燕女士函告,获悉王迎燕女士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5 号)。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王迎燕、季云涉嫌操纵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
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2018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7 月 3 日,王迎燕、季云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美尚生态”,对“美尚生态”进行操纵。
    我会认为,王迎燕、季云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迎燕 、季云在操纵“美尚生态”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
违法主体。其中,王迎燕是操纵行为的发起者、决策者,安排了交易保证金,负责部分账户的借用工作,起主导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季云是操纵行为的实施者,负责部分账户的借用工作,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王迎燕 、季云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对王迎燕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季云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当事人王迎燕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王迎燕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拟处罚决定仅涉及王迎燕女士个人,不涉及公司资金,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则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3、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于2021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1054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1055号),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正在被立案调查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

    4、公司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5、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6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97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
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6、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的相应债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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