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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1

*ST美尚: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 美尚      公告编号:2024-025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于 2023
年 4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039)。
    近日,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1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钱仁勇,男,1970 年 4 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财务经理、财务总
监,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吴运娣,女,1978 年 12 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会计机构负责人,住址:江
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季斌,男,1978 年 9 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监事,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
湖区

    周芳蓉,女,1968 年 11 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无
锡市新吴区

    惠峰,男,1980 年 9 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无锡
市滨湖区

    龙俊,男,1971 年 12 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点园林”)董事长,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石成华,男,1970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点园林董事、总经理,住址:重庆
市沙坪坝区

    江仁利,女,1970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点园林财务负责人,住址:重庆市
南岸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美尚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美尚生态、王某燕以及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我会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1 号):对美尚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30 万元罚款;对王某燕给予警告,处以 1,510 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53 万元罚款。

    应当事人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的
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至 24 日、2024 年 1 月 2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
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美尚生态 2015 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
年报、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美尚生态 2012 年虚增净利润 1,171.27 万元(虚增净利润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的 16.56%,下同);2013 年虚增净利润 1,652.33 万元(16.31%);2014 年虚增
净利润 767.15 万元(7.12%);2015 年虚增净利润 6,672.74 万元(60.52%);
2016 年虚增净利润 6,401.11 万元(30.64%);2017 年虚增净利润 7,835.24 万
元(27.58%);2018 年虚增净利润 14,827.80 万元(38.34%);2019 年虚增净
利润 5,843.56 万元(27.20%);2020 年上半年虚增净利润 533.70 万元(13.85%),
导致相关招股说明书(2015 年《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 2012 年至 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定期报告、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美尚生态通过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增净利润

    2012 年至 2019年,美尚生态将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账面虚假记账提前收回,
影响美尚生态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长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会计科目,最终影响相关期间的净利润。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导致 2012 年至 2019 年美尚生态
分别虚增净利润 1,104.63 万元、1,431.68 万元、494.37 万元、-412.88 万元、
992.15 万元、1,960.90 万元、837.10 万元、2,750.10 万元。

    (二)虚记银行利息收入

    2012 年至 2020 年 6 月,美尚生态编制虚假原始凭证计提利息并入账,分别
虚增净利润 66.63 万元、220.65 万元、272.78 万元、272.17 万元、335.28 万元、
436.30 万元、794.09 万元、1,142.71 万元、532.70 万元。

    (三)不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

    美尚生态在太科园太湖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三期工程、古庄农业生态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古庄生态园农业面源氮磷拦截工程、古庄生态园二期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九里河生态环境整治中央公园工程、蚌埠市民广场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黄山大道二侧景观绿化工程、淮河北岸滨河绿地景观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张公山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新洲花园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古运河风光带精华段建设景观绿化施工三标段工程、通州金通三大道工程、海滨地区沙丘之风工程、西安国际港务区景观绿化提升工程、绿地曲江名城一期等 15 个工程项目中,未按经建设方、施工方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确认的项目审定金额调减
前期已确认收入,导致 2015 年至 2019 年美尚生态净利润虚增。2015 年至 2019
分别虚增净利润 6,813.45 万元、5,073.68 万元、1,125.30 万元、7,080.40 万
元、1,950.76 万元。

    (四)虚增子公司收入

    2017 年和 2018 年,金点园林在罗江县 2017 年城乡设施提升改善工程融资
+EPC 总承包项目和磴口县黄河风情特色小镇 PPP 项目中,通过虚增施工成本的方式,虚增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合同收入,虚增净利润。2017 年虚增净利
润 4,312.73 万元,2018 年虚增净利润 6,116.20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美尚生态时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钱仁勇知悉并参与公司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事项,对虚增子公司收入事项未勤勉尽责,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美尚生态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吴运娣,在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王某燕指使下参与了公司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美尚生态时任监事季斌、副总经理周芳蓉、副总经理惠峰在美尚生态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事项涉及的部分审计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金点园林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直接导致美尚生态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时任金点园林董事长龙俊、时任金点园林总经理石成华是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金点园林财务负责人江仁利负责金点园林财务工作,对成本暂估依据不充足未发挥把关作用,是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美尚(无锡)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苏美迪服装有限公司为美尚生态的关联方。

    2012 年至 2020 年,王某燕通过关联方与美尚生态发生关联交易并且非经营
性占用美尚生态大额资金。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2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54,22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257%,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1,411万元;2013年关联交易金额为54,284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74%,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4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64,163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153%,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5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81,12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7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 5,360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6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70,092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27%,当年新增占用 5,270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7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164,692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57%,当年新增占用余
额 22,844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 19,363 万元;2018 年关联交易金
额为 199,87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61%,当年新增占用余额 33,672 万元,
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 53,035 万元;2019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212,460 万元,
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4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 41,090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
占用余额 94,125 万元;2020 年 1-6 月关联交易金额为 50,524 万元,占当期净
资产的比例为 12%。截止 2020 年底,累计非经营性占用美尚生态资金余额为98,178 万元。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0.2.4 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7.2.7 条的规定,美尚生态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4〕28 号)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证监会公告 [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美尚生态应该在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进行
披露,导致 2015 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等
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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