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32 号
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2407 单元;
王迎燕,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1 号)查明的事实,美尚生
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美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ST 美尚通过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不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虚增子公司收入等方式虚增净利润。其中,2012 年虚增净利润 1,171.27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6.56%;2013 年虚增净利润 1,652.33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16.31%;2014 年虚增净利润 767.15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7.12%;2015 年虚增净利润 6,672.74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60.52%;2016 年虚增净利润 6,401.11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30.64%;2017 年虚增净利润 7,835.24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27.58%;2018 年虚增净利润 14,827.80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38.34%,导致*ST 美尚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2015 年至 2016 年,*ST 美尚实际控制人王迎燕通过关联方
与*ST 美尚发生关联交易并且非经营性占用*ST 美尚大额资金。其中,2015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81,12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7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 5,360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
用余额;2016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70,092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27%,当年新增占用 5,270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
*ST 美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ST 美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已经《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直接安排、指使提前虚记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导致*ST 美尚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发行文件信息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安排、指使资金占用事项,导致*ST 美尚违反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8 条、4.2.9条的规定,对*ST 美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美尚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徐晶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4.2.8 条、4.2.9 条的规定,对*ST 美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前期,本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 号)、《市场禁
入决定书》(〔2023〕21 号)中有关*ST 美尚 2016 年至 2020 年定
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至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已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迎燕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王迎燕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迎燕,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徐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美尚、王迎燕、徐晶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美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