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 美尚 公告编号:2022-094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 516,850,385.59
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5.92%,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
为 2,280,000 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0.16%,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
讼涉及金额累计约 519,130,385.59 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6.08%。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 516,850,385.59 元,
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5.9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063,239,632.52 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73.89%,公司及子公司诉
讼涉及金额累计 1,580,090,018.11 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9.81%。
3、因债务逾期,且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已被法院判决或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公司已面临需支付相关债务本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未判决诉讼相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诉讼进展的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 516,850,385.59 元,
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5.92%,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2,280,000 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0.16%,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涉
及金额累计约 519,130,385.59 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6.08%。
注:下述所涉案件序号接自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回复内容中的案件序号。
1、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新增诉讼的案件情况:
序 受理日期 原 被告 案 诉讼请求 涉及金额(元) 案件进展
号 告 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 165,962,009.47
元、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 182,798,721.95 元、被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短信签收
告三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 52,977,847.05 元、被告四向 《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的受理
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 26,180,847.88 元、被告五向原告支 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付业绩补偿现金 26,180,847.88 元、被告六向原告支付业绩 号:(2022)苏 02 民初 301 号;相
补偿现金 5,669,929.32 元、被告七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 关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作出
石成华、龙俊、余洋、 2,834,971.13 元,以上七名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合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
华夏幸福(嘉兴) 投 购 计 462,605,174.68 元。 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成华、龙俊、
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 买 2、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 2,959,856.20 元、 余洋价值 408572227.06 元的财
美 京淞企业管理咨询有 资 被告二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 2,981,914.01 元、被告三向原告 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华
55 2022.4.18 尚 限公司、重庆英飞尼迪 产 返还现金分红 891,878.38 元,被告四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 470,634,830.01 夏幸福(嘉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生 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 协 524,262.92 元,被告五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 498,822.45 元, 价值 26705110.8 元的财产,查封、
态 合伙)、扬州英飞尼迪 议 被告六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 115,280.90 元,被告七向原告返 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京淞企业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纠 还现金分红 57,640.47 元,以上七名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分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价 值
伙) 纷 红合计 8,029,655.33 元。 26679670.33 元的财产,查封、扣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对其应承担的上述补偿 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英飞尼迪创
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即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分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扬州英
别对合计 408,572,227.06 元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请求判令被告六、被告七对其应承担的上述补偿义务互相 8677821.82 元的财产。目前 ,该
承担连带责任,即判令被告六、被告七分别对合计 案件待开庭审理。
8,677,821.82 元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建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000 万元,并向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24 日短信签收
设 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4,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的受理
工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
美 程 3-5 年贷款利率【4.75%】计算,为 1,161,111.11 元;自 2019 号:(2022)苏 0206 民初 3077 号,
56 2022.5.5 尚 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 施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4,000 万元为基数, 46,215,555.58 法院接受公司申请于 2022 年 5 月
生 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17 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
态 合 现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17 日利息为 5,054,444.47 元); 定如下:冻结被告 4,600 万元银行
同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存款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
纠 以上共计 46,215,555.5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