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及对会议资料的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为昌宁柯卡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前期公司拟为项目公司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宁柯卡项目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0年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于2020年3月13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履行了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后期公司为昌宁柯卡项目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的7.85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了担保并签署相关保证合同,贷款期限为10.5年。
现因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简称“昌宁柯卡PPP项目”)的运营期由10年调整为20年,延长合作期限由13年调整为23年,公司与昌宁柯卡项目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原贷款期限10.5年变更为20.5年、原担保期限10.5年变更为20.5年,该担保期限的变更有利于昌宁柯卡PPP项目的推进。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构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沙智慧 周连碧 柴明良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