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29 号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的公告》称,你公司与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北京致云及其关联方拟利用自身优势与你公司达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合作模式:债务重组、资源导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参与、支持、协助你公司及其关联方推进自身一系列的股权、债权债务、资产等方面的重组工作。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以下问题:
1. 请你公司结合北京致云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构成、过往成功案例等情况,说明北京致云参与、支持、协助你公司及其关联方推进股权、债权债务、资产等方面重组工作的具体合作方式及合作期限,并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同时明确说明在开展具体合作时,你公司是否需单独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公开信息,2021 年 9 月 18 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法院”)向北京致云出具限制消费
令(2021)豫 0191 执 11961 号,郑州高新区法院于 2021 年 8月 10 日立
案执行申请人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北京致云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北京致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北京致云的信用状况,并结合北京致云最近两年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及资产构成等主要财务指标,说明北京致云是否具备与你公司开展前述合作的履约能力,并充分提示风险。
3.请说明你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协议期限,《战略合作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是否已经成就,如协议尚未生效的,说明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待满足的条件,并充分提示风险。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 年 10 月 26 日前将
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