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 美尚 公告编号:2021-109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潘乃云 惠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19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潘乃云、惠峰:
经查,你二人在减持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美尚)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潘乃云作为时任*ST 美尚董事及副总经理、惠峰作为*ST 美尚副总经理,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各减持*ST 美尚股票 264.08 万股、55.37
万股,分别占*ST 美尚总股本的 0.39%、0.08%。你二人在知悉平仓风险后,未按照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