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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04

 
 
 
江苏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Misho Ecology Landscape Co., Ltd. 
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 栋5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房)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
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
投资决定的依据。?
江苏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1,67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67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王迎燕、徐晶、陆兵、张淑红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锦诚投资、朱菁、潘乃云、王勇、惠峰、季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王迎燕、徐晶、陆兵、潘乃云、王
勇、惠峰、季斌同时承诺: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王迎燕、徐晶、陆兵、潘
乃云、王勇、惠峰同时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
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期 
20【】年【】月【】日 
 
江苏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公司及控股股东王迎燕郑重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公司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王
迎燕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向除公司公开发行前已登记在册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股东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公开发售的
股份(如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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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王迎燕、徐晶、陆兵、张淑红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锦诚投资、朱菁、潘乃云、王勇、惠峰、季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王迎燕、徐晶、陆兵、潘乃云、
王勇、惠峰、季斌同时承诺: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王迎燕、徐晶、陆兵、
潘乃云、王勇、惠峰同时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关于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迎燕、徐晶、潘
乃云、王勇、惠峰和陆兵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上述两年期限届
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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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三)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王迎燕、徐晶和潘乃云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
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2)若发生需本人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
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 
王迎燕和徐晶进一步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将不导致公司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锦诚投资和朱菁承诺:“本公司(或本人)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本公司(或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
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本公司(或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本公司(或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本公司(或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 
(四)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3年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江苏美
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预案主要内容: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
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
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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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
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A. 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B. 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
元。 
C.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B 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
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②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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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B. 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 A 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C.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A.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
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
发。 
②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
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 ,但
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