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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天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12-30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ubeiCenturyNetworkTechnologyCo.,Ltd.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B7栋9-11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网络”、“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等承诺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16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
行相关承诺;
    2、发行人股东崔建平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股东盛运科技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股东永荣创投、普威、冯莲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5、发行人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陈爱斌、王俊芳作出如下承诺:
    (1)股东冯威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180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90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90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邝耀华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180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90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90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3)股东付书勇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90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45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45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股东陈爱斌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45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22.5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22.5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5)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陈爱斌、王俊芳同时承诺:除上述之外,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其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16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与预案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体现公司长期投资的价值,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特制订《关于稳定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逐步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等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承诺单次增持公司股票资金不少于上一年度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收入税后实得额的20%,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收入税后实得额的50%,增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所持有股票。
    (4)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效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5)若公司股票价格在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已实施完毕本轮稳定股价措施后仍触发启动条件的,则进入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第二阶段。
    2、公司回购股份
    (1)在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已实施完毕第一轮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后,若公司股票价格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制订使用公司部分可动用流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议案,并提议
召集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将在董事会中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中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议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可动用流动资金总额不应超过当时最近一期末可动用流动资金的20%,购买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在本预案第一阶段的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条件情况下,董事会应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公司股票的决议,并在作出决议之日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计划(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效等信息),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议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7)若公司股票价格在公司已实施完毕本轮稳定股价措施后仍出现触发启动条件的,则进入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第三阶段。
    3、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控股股东赖春临及股东冯威、付书勇、邝耀华、陈爱斌以及公司分别实施完毕第一、二轮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但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内对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在本预案第一和第二阶段的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条件情况下,公司领薪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效等信息),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5)公司领薪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