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8 证券简称:恒锋工具 公告编号:2024-041
债券代码:123239 债券简称:锋工转债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海盐贵工量刃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公司系由原海盐贵工量刃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254847375U 的 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254847375U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
率、利息支付和付息日期、转股程序、转股价格、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回、回售和附加回购等条款需严格遵照可转换公司债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实施。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的其他方式。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获得有关
信息;
(六)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
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
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
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
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
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时间限制。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