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股份...... 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股份转让......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股东...... 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董事会......22
第一节董事...... 22
第二节独立董事......24
第三节董事会......27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32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监事会......33
第一节监事...... 33
第二节监事会......3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6
第二节利润分配......36
第三节内部审计......39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0
第一节通知...... 40
第二节公告...... 41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2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3
第十二章附则......44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以整体改制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4617658X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50 万股股,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如下:
中文全称: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no Prima Gas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闵行区元江路 5000 号,邮政编码:2011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8,531,71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法》所指的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
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市场需要,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燃气科技、园艺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燃气经营,农业机械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吴海林 772.2 20.32
2 吴海江 737.1 19.40
3 吴君亮 702 18.47
4 吴汝德 386.1 10.16
5 吴君美 245.7 6.47
6 赵云 210.6 5.54
7 黄梁富 35.1 0.92
8 杨哲林 70.2 1.85
9 王婕 35.1 0.92
10 朱锋 70.2 1.85
11 蒋国人 35.1 0.92
12 蒋国和 70.2 1.85
13 何宝龙 35.1 0.92
14 吴小荣 35.1 0.92
15 吴新余 35.1 0.92
16 楼惠种 17.55 0.46
17 王良勇 17.55 0.46
18 王智明 50 1.32
19 汪滟 30 0.80
20 喻立忠 40 1.05
21 李复明 30 0.80
22 郭友龙 40 1.05
23 上海厚仁投资管 100 2.63
理有限公司
合计 38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8,531,71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