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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83 深市 首华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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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3

首华燃气: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1-106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2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月 5日(星期五)

    7、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号恒通商务园B12C座 303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2,437,27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9.52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7,21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3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人,代表股份
25,221,2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9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3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8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28%。

  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64,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0 %;反对
7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591%;反对 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84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二)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64,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0 %;反对
7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591%;反对 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84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王志红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鄯颖、吴焕焕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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