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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8

首华燃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公司董事会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薛云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材料,薛云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薛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四、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材料,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王志红先生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王志红先生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王志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展                  崔  雯                于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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