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确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依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符合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 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 3 名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应回购注销 3 名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3,400 股,回购价款合计 309,067.20元。
三、关于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公司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
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修订能更有效地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及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锦棋 李从东 段朝晖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