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22-082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总计 4.85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2.44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2.00 元/股;
2.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将由 296,430,947 股减少为 296,382,447 股,公司注
册资本由 296,430,947 元相应减少至 296,382,447 元。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2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 9 名激励对象现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8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7 月 30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
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1 年 8 月 17日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8 月 20 日作为授予日,向 24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05.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 年 11 月 10 日,本激励计划 22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88.9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完成首次登记并上市。由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国庆 A 先生自 2021年 9 月 27 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父亲王效坤先生也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一,其父亲王效坤先生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因此上述两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时暂不满足登记条件,公司决定暂缓办理上述两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
6.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截至目前的总股本 296,192,44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人民币(含税)。公司已实施完成 2021 年权益分派。
7.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登记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由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完成暂缓登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验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取消了上述暂缓登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取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2 万股。
8.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6 月 13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2.00 元/股的价格向符
合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4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6 月 15 日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
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0.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1.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定对 9 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8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辞职(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6 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3 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2.44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2.00 元/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回购数量为3.9万股,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为 2.06%,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 0.013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回购数量为 0.95 万股,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占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为 3.98%,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 0.0032%。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599,160.00 元,全部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四)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减少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数量(股) 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960,562 1.34% 48,500 3,912,062 1.3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92,470,385 98.66% 0 292,470,385 98.68%
总计 296,430,947 100.00% 48,500 296,382,447 100.00%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因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而失效的权益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9 名激励对象
因辞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8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9 名激
励对象因辞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85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股
东大会的批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及就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