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力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等法律意见。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光力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光力科技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光力科技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光力科技提供的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公告,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光力科技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全部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
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
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二)本次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符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情形,符合归属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条件。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21年限制性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 授予仍在职的 9 名
任职期限。 激励对象符合归属
任职期限要求。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 务所(特殊普通合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伙)对公司 2023 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年度报告出具的审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计报告(致同审字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 (2024)第 410A00
入增长率不低于30%; 6043 号):光力科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3 年营业收入 660,
834,875.10 元,相比
2020 年增长率为 1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 12.28%,公司层面
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业 绩 满 足 考 核 要
求。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
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归属的标准系
数,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 本次符合归属条件
属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的9名激励对象中,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 9 名激励对象 2023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 年度个人层面考核
归属比例: 结果均为“A”,个人
考评结果 S≥80 80>S≥70 70>S≥60 S<60 当年可归属的比例
为 100%。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8 0.5 0
(三)本次归属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 年 3 月 30 日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9 人。
3、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调整后):58.4621 万股。
4、归属价格:5.56932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可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归属前已获 本次可归属限 本次可归属数量占
姓名 职务 授限制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限制性股票
量(万股) (万股) 的百分比
(调整后) (调整后)
李祖庆 非独立董事、 64.9578 19.4873 30%
副总经理
周遂建 财务总监 12.9916 3.8975 30%
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7 人) 116.9241 35.0773 30%
合计(9 人) 194.8735 58.4621 30%
注:1、上表中已剔除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410A006043 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