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一年九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5 号)批复,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力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光力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光力科技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光力科技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光力科技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9 月 14 日。本次发行价格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26.56 元/股。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7.10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 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81.63%。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20,295,202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
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
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6 家,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号 (元/股) (股) (元) (月)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10 3,040,590 82,399,989.00 6
2 JPMORGAN CHASE BANK, 27.10 2,656,826 71,999,984.60 6
NATIONALASSOCIATION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10 2,564,575 69,499,982.50 6
4 曾启繁 27.10 2,361,623 63,999,983.30 6
5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27.10 1,845,018 49,999,987.80 6
司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10 1,291,512 34,999,975.20 6
7 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世 27.10 1,017,712 27,579,995.20 6
域四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 郑州同创财金股权投资基金合 27.10 738,007 19,999,989.70 6
伙企业(有限合伙)
9 郭彦超 27.10 646,504 17,520,258.40 6
10 张婕 27.10 590,405 15,999,975.50 6
11 杜好勇 27.10 590,405 15,999,975.50 6
12 史瑜 27.10 590,405 15,999,975.50 6
13 李刚 27.10 590,405 15,999,975.50 6
14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10 590,405 15,999,975.50 6
15 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戊 27.10 590,405 15,999,975.50 6
戌趋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 钟鸣 27.10 590,405 15,999,975.50 6
合计 20,295,202 549,999,974.20 -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549,999,974.2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2,711,076.1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7,288,898.08 元。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2021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9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光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向深交所报送《光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 114 名特定投资者。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至
申购前(即 2021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 时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 20 名
新增认购对象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上述新增的 20 名认购对象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1 杜好勇
2 陈红献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3 李刚
4 深圳羿拓榕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郭彦超
6 曾菊霞
7 上海喜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郑州同创财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曾启繁
1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北京点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 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 西安好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 陕西九和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ASSOCIATION
19 史瑜
20 田万彪
经核查,《发行方案》报送后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在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T-3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T 日)9:00 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
式向上述认购对象发送了《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同
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
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